不承认犯罪事实会有什么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犯罪事实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事实’这个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包括谁实施了犯罪、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实施、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了什么后果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但司法机关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依然可以认定其有罪并进行处罚。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即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但有监控录像清晰记录其盗窃过程、在现场提取到其指纹等确凿证据,那么就可以认定其犯罪。 不过,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可能会影响其在量刑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就无法获得这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此外,不承认犯罪事实可能会使司法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和漫长。司法机关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审查证据,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得到正义的伸张;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来说,也可能会在看守所等场所被羁押更长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