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逾期时法院会如何判定担保人的责任?


在银行贷款逾期案件中,法院判定担保人责任时会考虑多个方面。首先,我们要了解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常见类型。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经过法律程序,比如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在判定时,会先审查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还会审查主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担保人是否存在免责情形等。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也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如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方式。所以,在银行逾期案件中,担保人最终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