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仲裁委是否有全面审查权?
我和公司有劳动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委仲裁后,我对结果不满意,打算去法院起诉。我想知道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会不会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进行全面审查呢?我不太清楚法院的审查范围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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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中,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对劳动仲裁委是否有全面审查权,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看。 从实体方面来讲,法院通常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仅仅局限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内容,而是会重新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独立的判断。比如,在涉及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直接认可仲裁委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表明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从程序方面来看,法院主要审查劳动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如果劳动仲裁委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比如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未依法送达仲裁文书等,法院可能会对仲裁裁决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对于程序方面的审查,法院一般不会像实体审查那样全面地重新审查整个仲裁程序,而是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瑕疵。 综上所述,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仲裁委有全面审查权,但这种审查权的行使是有一定范围和侧重点的,主要围绕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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