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什么?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简单来说,就是一系列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犯罪行为的统称。这类犯罪严重危害了我们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含多个具体的罪名。 首先是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比如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此罪。这里的有害物质涵盖范围很广,像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有毒废水、废气等。 其次是关于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此罪。比如一些人去捕杀大熊猫、东北虎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买卖它们的制品,就触犯了这个罪名。还有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也属于此罪。 再者是涉及破坏植物资源的犯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就构成犯罪。还有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分别构成这两个罪名。这意味着,不能随意砍伐国家保护的植物和森林树木,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还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此罪。比如一些人把耕地用来建工厂,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且达到一定数量和破坏程度,就会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