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法院没收财产清偿时税和债权哪个优先?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当法院进行没收财产清偿时,税收和债权谁优先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概念。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按照税法规定,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权利。而普通债权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然而,对于有担保债权,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担保的,比如设置了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权,那么在清偿顺序上,有担保债权通常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有明确规定,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这里的“其他民事债务”涵盖了普通债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中,普通债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有相应的清偿顺序。 综上所述,在刑民交叉法院没收财产清偿时,一般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有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同时,在执行顺序上,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等。如果遇到具体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税和债权的清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