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对核准追诉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一个案子,涉及多年前发生的事情现在才被发现。我想知道按照刑事诉讼规则,这种情况要进行核准追诉的话是怎么规定的呢?比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样的流程等,我不太清楚这些,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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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核准追诉,是指针对一些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犯罪行为,如果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经过特定的核准程序来决定是否继续追诉。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在维护法律追诉时效制度严肃性的同时,也能对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犯罪行为保持法律的威慑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核准追诉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的,若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当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时,需同时移送以下材料:案件线索、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情况;案件侦查终结报告,包括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分析;涉案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和认罪认罚情况;被害方意见;拟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材料后,会指定专人进行审查,承办人在审查时会制作阅卷笔录,并提出是否核准追诉的意见,之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会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意见,必要时还会复核相关证据。 最终,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核准追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若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作出核准决定,交由报请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执行;若不予核准,则会书面通知报请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其他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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