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设立成功,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谁承担?
我之前和朋友一起筹备开一家公司,在筹备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债务和费用。但现在公司设立失败了,我们都不清楚这些债务和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参与筹备的所有股东一起承担,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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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未设立成功时,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成立,相对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若发起人在筹备公司时以公司名义和别人签了合同,之后公司没设立成功,那么签合同的这些发起人要一起对这个合同产生的债务负责。比如,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租了办公场地,公司没设立起来,租金债务就由这些发起人连带承担。 其次,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公司而对外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举例来说,发起人以自己个人名义购买了筹备公司用的办公用品,供应商既可以要求这个发起人来支付货款,之后发起人如果认为这个费用该大家一起分担,可再向其他发起人主张分担。 再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地,如果因为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那么有过错的发起人对于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某个发起人因自身疏忽导致筹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使公司无法设立,其他发起人可以要求其多承担一些因筹备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最后,对于公司设立失败后债务和费用的分担,发起人之间若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要是没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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