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时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的偿还责任人是谁?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设立工作,前期各项筹备工作中产生了不少债务。但现在公司因为一些原因无法成立了,我很担心这些债务的偿还问题,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这些债务,是发起人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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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偿还责任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公司设立是指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筹备公司设立事务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债权人有权要求所有发起人或者部分发起人共同承担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而且发起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被要求的发起人不能以自己只应承担部分份额为由拒绝。 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另外,如果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例如,某个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成立,那么该发起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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