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我遇到了一个投资项目,承诺超高回报率,感觉不太靠谱,怀疑是非法集资。但我不太清楚非法集资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判断非法集资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标准,依据这些标准我就能更好地判断这个项目是不是非法集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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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下面为你介绍这两个罪名中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集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比如,有些公司以开发项目为由,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群众宣传,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来吸收资金,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集资,同样要求满足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例如,行为人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来集资,然后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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