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但是对方好像有违约的迹象。我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违约责任到底是怎么定义的,这样我就能判断对方是不是真违约了,也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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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签了合同的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做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一条文为违约责任的认定提供了基础依据。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比如,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例如,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经济损失,违约方就需要赔偿这部分损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总的来说,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法律手段,它督促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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