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是第几条?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感觉对方可能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第几条规定的,这样我能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看看对方是否真的构成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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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谈合同的时候,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就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这一条文明确了几种典型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比如说,有的人根本就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的诚意,只是借这个由头去和对方谈,浪费对方的时间和精力,这就属于恶意磋商。又或者一方明明知道某个重要事实对合同签订很关键,却故意瞒着对方,或者提供假信息,这也构成缔约过失。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进一步补充了在缔约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违反这一规定同样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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