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好像有些行为不太地道,我怀疑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但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对缔约过失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好判断对方有没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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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之前,如果一方不老实,做了一些事情让另一方受损失了,那这个不老实的一方就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首先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说,甲根本就没有和乙签合同的打算,只是为了拖住乙,让乙没办法和别人签合同,就故意和乙谈,最后又不签了,这就属于恶意磋商,甲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卖房子的时候,卖家明明知道房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却故意不告诉买家,还说房子没问题,这就是隐瞒重要事实。买家因为相信了卖家的话而遭受了损失,卖家就要承担责任。 最后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规定,只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都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就要赔偿对方因为相信合同能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像为了签合同花的差旅费、咨询费等就是直接损失;因为错过其他交易机会而少赚的钱就是间接损失。不过,间接损失的赔偿一般要合理,不能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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