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在拆迁纠纷打官司时,需要准备多方面的证据。 首先是证明主体资格和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据。比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它能明确房屋的归属;还有证明被拆迁房屋结构、性质、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据,像房屋的设计图纸等,这些能让法院了解房屋原本的样子。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例如相关的继承证明等。 其次是关于拆迁过程和手续的证据。拆迁许可证,能证明拆迁行为是否有合法的许可依据;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能反映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可了解新建建筑的合法性;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能准确界定房屋面积,这在补偿计算中很关键。 再者是涉及补偿协议和费用的证据。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要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需提交裁决书;还有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这些费用凭证能体现补偿的实际情况。 另外,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等;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这些证据能让法院了解安置房屋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拆迁纠纷中的这些证据基本都涵盖在这些种类里。 相关概念: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视听资料: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电子数据: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书面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