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仲裁案件,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它们在处理仲裁事务时分别扮演什么角色,各自的职责是什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希望了解这些能让我更好地应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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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仲裁机构,就像一个处理纠纷的‘大平台’,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管理团队。而仲裁员是具备特定资格,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专门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他们就像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裁决工作的‘裁判’。 在职责方面,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工作的整体管理和服务,包括案件受理、仲裁员选定、仲裁程序安排等。比如,当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符合就会正式立案,并安排后续的仲裁流程。依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具体的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他们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审查证据,然后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则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仲裁员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通常要从事仲裁、律师、审判等工作一定年限,并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从产生方式来看,仲裁委员会是依据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设立。而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从具备特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适合的仲裁员来审理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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