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和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它们有着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来看,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强调的是双方的自愿协商和达成一致。而判决则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其次,在程序方面,调解程序更为灵活。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立案阶段、审理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都可以进行调解。而且调解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等方式。判决则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判决。 再者,就效力而言,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同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从结果上看,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协商一致达成的,更能体现双方的意愿和利益平衡。判决则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决,可能不完全符合一方当事人的期望,但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