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常用的处理方式,但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和意思自治。而法院判决则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从程序方面来看,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在立案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都可以进行调解。只要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都可以申请调解,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而法院判决则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环节后,才能作出判决。 在效力上,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一旦生效,也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上诉,则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结果方面,法院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其内容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解决方案。而法院判决则必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其结果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