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


环境损害责任和一般民事责任存在多方面的区别。首先是定义方面。一般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涵盖的范围很广,比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等。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一种常见的一般民事责任。而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比如说,一家工厂随意排放污水,导致周边水体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这家工厂就要承担环境损害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看,一般民事责任通常需要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比如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要有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的,同时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损害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在很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后果,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很多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后果严重且难以恢复,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民事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在环境损害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也是考虑到受害人在环境损害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比较困难。 赔偿范围上,一般民事责任的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而环境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还包括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等。例如,当一片森林被非法砍伐后,责任人不仅要赔偿周边居民因森林破坏导致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恢复森林生态环境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