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有什么区别?

我在涉及法院执行的事情时,听到了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是在流程上不同,还是在适用情况上有差异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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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 #执行异议之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它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手段,目的是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或对执行标的的不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则是一种实体性的救济途径,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程序被驳回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它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需要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从提出主体来看,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而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主体则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从目的上看,执行异议主要是为了纠正执行行为的违法性或对执行标的的不当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为了确定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以排除或继续执行。从处理程序上,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一般采用裁定的方式处理;执行异议之诉则需经过立案、审理、判决等普通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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