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有什么区别?


个体户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定义。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税务部门根据一些因素直接给个体户定一个税额或者税率来征税。而查账征收则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也就是依据个体户自己记录的账本数据来计算应纳税额。 在适用范围上,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个体户。比如一些小的餐饮店,可能没有完整规范的账本记录,就适合核定征收。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个体户。像一些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完善的个体商贸企业就适合这种方式。 计算方法也不同。核定征收的计算一般有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定额征收就是直接核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个体户按此税额缴纳税款。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再根据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例如,某个体户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当月收入10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万×10% = 1万元,再根据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查账征收则是根据公式“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 - 起征点)×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来计算。 从税收负担来看,核定征收下,由于税额相对固定,在经营状况不稳定时,可能会出现实际税负与经营情况不匹配的情况。如果经营效益好,核定征收可能税负相对较低;但如果经营效益差,也得按核定的税额缴纳。查账征收则更能反映个体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经营状况好、利润高,纳税就多;经营状况差、利润低,纳税就少。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为核定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查账征收则遵循一般的税收法律法规,按照正常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