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度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和别人起冲突后把对方打伤了,他坚称自己是防卫过度。我不太明白,想搞清楚在法律上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度到底怎么区分?是看动手的程度,还是别的什么标准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两者在法律层面的差异。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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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度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从主观心理状态来说,故意伤害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是故意的心态。比如张三和李四有仇,张三故意找机会对李四进行殴打,想让李四受伤,这就是故意伤害。而防卫过当主观上是过失心态,防卫人本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对这种过当的损害结果不是积极追求的。例如有人只是推搡你一下,你却直接拿棍棒将对方打成重伤,这可能就属于防卫过当了,你本不想造成这么严重后果,但因行为不当导致了。


其次,从行为的前提条件来看,故意伤害往往没有正当的前提,就是无端地去伤害他人。而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防卫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比如,对方已经停止攻击且没有继续伤害的可能了,你却还不依不饶地攻击对方,那就不属于防卫过当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再者,从对象方面,故意伤害的对象没有特定限制,可以是任何与冲突无关的第三者。但防卫过当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本人,如果对无辜的第三者实施了伤害行为,那就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了。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总之,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度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相关概念:

故意伤害: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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