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扰乱机关秩序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和扰乱机关秩序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犯罪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涵盖了公共场所秩序以及人们在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它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比如在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行为。而扰乱机关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就是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活动的有序进行,像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履行职责的秩序。 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例如,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对路人进行殴打,或者在餐厅里故意毁坏桌椅等财物。而扰乱机关秩序罪则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比如,一群人聚集起来强行冲进政府部门办公大楼,导致正常的办公活动无法开展。 关于犯罪主体,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而扰乱机关秩序罪是聚众性犯罪,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首要分子就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是在犯罪中表现积极、主动参与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