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目的不同。工伤鉴定,全称是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目的是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程度,从而为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过治疗后,需要通过工伤鉴定来确定其伤残等级,进而确定赔偿标准。而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对人身损害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它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在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中确定赔偿数额。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通过伤残鉴定来明确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向责任方索赔。 其次是鉴定机构不同。工伤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而伤残鉴定一般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再者是适用范围不同。工伤鉴定适用于劳动关系范畴,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而伤残鉴定适用于各种人身损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医疗事故等。 最后是鉴定标准不同。工伤鉴定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主要考虑的是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伤残鉴定适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更侧重于人体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为工伤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关于伤残鉴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有相关规定,伤残鉴定结果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