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性法律和海洋性法律有什么区别?
我一直对法律分类挺感兴趣的,听说有大陆性法律和海洋性法律。但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法律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在实际应用、起源、特点等方面都有什么差别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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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性法律,通常也被叫做大陆法系,它还有罗马 - 日耳曼法系等别称。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海洋性法律,也就是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从法律的渊源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这就好比有一本明确的规则手册,法官判案主要依据这本手册里的条文。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都是大陆法系重要的制定法。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官在审判时,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它会把相关的法律规则系统地编纂在一部法典之中。比如民法典,它涵盖了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比如英国就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而是由许多关于合同、侵权等方面的单行法规组成。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从法律结构上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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