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英美法和大陆法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英美法和大陆法不太了解。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哪些不同,比如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方面,它们的差异会对实际的法律应用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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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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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和大陆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法律渊源。在大陆法中,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也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制定法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就像一本详细的规则手册,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是大陆法体系下的重要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而英美法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也就是法官在以往的判决中所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判例具有拘束力,以后类似的案件会依据之前的判例来进行判决。比如英国的一些经典判例,对后续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英美法系的定义,就明确强调了判例法在其中的核心地位。 其次是法律结构。大陆法通常采用法典化的方式,将各种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成法典。法典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便于人们查找和适用法律。以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为例,它将民法的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规范。而英美法没有像大陆法那样的法典,法律结构比较松散,是由不同时期、不同法院的判例以及一些单行法规组成的。 再者是诉讼程序。大陆法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法官会主动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以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需要主动收集证据。而英美法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法官主要是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双方当事人需要自己收集证据、进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辩论结果来做出判决。 此外,在法律推理方法上,大陆法主要采用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的法律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结论。比如根据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来判断某个具体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而英美法主要采用归纳推理,通过对以往判例的总结和归纳,得出适用于当前案件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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