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和辞退有什么区别,员工该如何获得赔偿?


开除和辞退虽然都意味着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它们在概念、性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开除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退则是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辞退包括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在赔偿方面,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比如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