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什么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在制定主体、效力、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可以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作出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全面规范了民事法律关系,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对行政管理中的一些重要事项作出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就是国务院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些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章。《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比如某省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