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辞退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怎样规定的?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处理劳务派遣和辞退员工时会涉及相应费用。想了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劳务派遣支出和辞退福利该如何处理,有哪些具体规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扣除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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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劳务派遣和辞退福利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首先来看看劳务派遣费用。劳务派遣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将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交给派遣员工来完成。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是直接把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就当作劳务费处理;要是直接付给派遣员工个人,那工资部分可以算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其他扣除费用时能用到这个基数。接下来谈谈辞退福利。辞退福利就是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对于辞退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辞退福利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合理的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过,企业需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资料,如辞退协议、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总之,企业在进行劳务派遣和辞退福利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准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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