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在民政局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手续,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和相关要求: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要共同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内地一般就是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这里要携带一些必要材料,包括3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得清楚写明双方是自愿离婚,还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结婚证;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并且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接着是受理申请材料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初审通过,就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从这时候开始计算30天的离婚冷静期;要是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就不会受理。 然后是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任何一方后悔不愿离婚了,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还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要是过了这30天冷静期,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要携带离婚协议书三份、结婚证、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再次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到这一步,夫妻关系就解除啦。要是不符合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