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中国人一方是外国国籍,离婚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中国人,我配偶是外国国籍,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不清楚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我们的离婚案件。是在中国的法院,还是外国的法院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涉及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国籍的离婚管辖问题上,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外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其次,如果双方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若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一方是中国人一方是外国国籍的离婚案件中,要依据具体的居住情况、结婚地点等因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