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我正在办理离婚,在这段婚姻里我遭受了对方的背叛和冷暴力,精神上很痛苦。我想知道,在离婚的时候我能不能要求对方给我精神损害赔偿呢?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获得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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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就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不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该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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