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给补偿是否有效?
我之前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公司一直没给我补偿。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没有效,我还要不要遵守里面的规定呢?我担心不遵守会有法律风险,但公司又不给钱,感觉很不公平,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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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却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这个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从法律角度出发,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因为协议自双方签订时就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如果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用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了。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只是暂时未支付补偿,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延迟支付,那么劳动者还是需要先遵守协议,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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