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当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几种?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还可以生活在一起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相关事宜,对财产分割和离婚冷静期的一些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离婚会不分财产,另外,处于离婚冷静期时,还能不能和对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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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说离婚时应当不分财产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不存在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这就好比夫妻两人提前讲好,在婚姻期间各自赚的钱、买的东西都算自己的,离婚时自然就不用分财产啦。依据是《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种情况,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是为了惩罚这种不诚信、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再说说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是否可以生活在一起。答案是可以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协商离婚的话,需要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内,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夫妻双方还是处于婚姻关系当中,生活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自行决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也就是从结婚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隐藏就是把财产藏起来不让对方知道;转移是将财产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使对方难以发现和控制;变卖是把财产卖掉换成钱;毁损就是故意破坏财产,使其失去原有价值。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一方编造虚假的债务,意图让另一方分担,从而侵占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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