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是否具有发票效力?
我在和行政事业单位有业务往来时,收到了他们开的收据。但我不确定这个收据能不能像发票一样,用于报销和作为合法的支出凭证。想了解下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发票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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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是否具有发票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收据和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而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通常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属于应税范围,那么就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而不能用收据代替。比如,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培训活动并收取费用,这就属于经营活动,应该开具发票。 不过,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开具的收据是具有与发票同等效力的。根据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收据是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这些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在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与发票具有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例如,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涉及应税行为,这种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也不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是否具有发票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应税经营活动,应当开具发票;如果是收取非税收入,其开具的非税收入收据具有与发票同等的效力;而单位内部的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则不具有发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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