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赠送电子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我经营一家店铺,为了促销经常会给顾客赠送电子券。我不太清楚这种赠送电子券的行为,在税务方面是不是需要为顾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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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券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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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赠送电子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代扣代缴个税的基本概念。代扣代缴个税,简单来说,就是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从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给税务机关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对于赠送电子券而言,如果该电子券属于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例如满减券、折扣券等,消费者使用电子券只是在消费时享受了一定的价格优惠,实际上并没有取得额外的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商场发放的满500元减100元的电子券,消费者只有在消费满500元时才能使用该券,相当于以400元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商品,消费者并没有获得额外的收入,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无需代扣代缴。 然而,如果电子券不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而是直接等同于现金使用,或者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券免费获得商品或服务,那么这种电子券就类似于礼品。企业在赠送时,就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某餐厅赠送的无门槛电子现金券,消费者可以直接使用该券消费,这就属于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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