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用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请了一些临时工做劳务,支付了劳务费用。现在到了报税的时候,不清楚这部分劳务费用是不是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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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务费用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税前扣除的概念。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计算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通常就需要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所以,如果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凭借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也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劳务费用不一定非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要根据提供劳务方的具体情况以及费用金额等因素来确定。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好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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