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无需对关于回避的事实举证证明?
我在一场诉讼中,申请了对方的某个审判人员回避,理由是我怀疑他和对方当事人有关系。现在法院让我提供证据证明这个回避理由,可我不太清楚自己是不是真的要举证。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是不是无需对关于回避的事实举证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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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对回避的事实举证证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里虽然提到要说明理由,但并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对该理由进行举证证明。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理由是基于明显的客观事实,比如审判人员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主动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因为这种亲属关系是很容易查明的,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的人事档案、户籍信息等进行查证。 然而,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理由是一些比较模糊的、主观的怀疑,比如声称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但没有任何具体的线索或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为仅仅凭借主观猜测是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滥用。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当事人无需对关于回避的事实举证证明,要根据回避理由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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