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者违约离职需要赔偿损失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提前离职,可能算违约离职。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是我违约离职,需不需要给公司赔偿损失呀,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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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离职不一定都要赔偿损失,这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需要赔偿的情形。《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也指出,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违约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以下这些损失,是需要赔偿的:一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比如招聘过程中的招聘广告费用、面试成本等;二是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不过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就按约定办理,而且培训费用的赔偿会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为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正在进行的项目停滞,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四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如果劳动者违反的是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也要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如果劳动者违约离职并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上述相关损失,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关于违约需赔偿的相关约定,那就不需要赔偿。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获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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