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否有权调整违约金?
我跟对方签了一份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现在我觉得这个违约金数额不太合理,想调整一下。我想知道仲裁机构到底有没有权力来调整这个违约金呢?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调整有没有什么限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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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调整违约金的。 首先,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它的作用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再次,从程序上来说,违约金调减程序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启动。也就是说,需要当事人主动向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仲裁机构才会考虑进行调整。未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仲裁机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也要兼顾公平正义。 最后,仲裁机构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实际损失的大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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