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股权质押是否也要承担债务?
在《民法典》中,股权质押是需要承担债务的。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把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为一种担保手段,用来保障债务的履行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利对质押的股权优先进行受偿。
这其中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它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且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一般不能转让,不过要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情况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具体来说,股东如果以股票质押为债务做担保,那么是以质押股权的价值为限来承担债务。要是质押人是第三人,在承担了相应债务后,是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同时,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那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
举例来讲,如果A向B借了一笔钱,A用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质押给B作为担保。到了还款期限A还不上钱,那么B就可以依法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优先获得相应的款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相关概念: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 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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