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孩子在学校和同学打闹受伤了,学校说他们没责任,可我觉得学校也有一定责任。我就想了解下,在教育方面发生民事侵权时,责任归责原则到底是怎样的呢?想弄清楚这其中的判定依据,看看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展开


教育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在教育活动中确定侵权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准则。它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简单来说,如果有人在教育活动中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他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对教学设备进行检查,导致学生使用设备时受伤,老师所在的学校就可能因为老师的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教育领域,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教育民事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相对较少。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