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交易习惯应当符合哪些要素?
我在做一笔生意的时候,和对方对于交易习惯有不同的理解。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交易习惯要符合什么要素,这样我就能清楚我们的分歧是否合理,也能更好地处理这次交易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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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交易习惯是在一定地域、一定行业内长期形成的交易方式或做法,能在交易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参考。交易习惯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素。首先是客观性。这意味着交易习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当事人主观臆想出来的。比如在某些特定行业,一直以来都有先交货后付款的做法,这就是客观存在的交易习惯。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习惯就包含了交易习惯,强调了其客观性。其次是适法性。交易习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一些行业存在的“阴阳合同”做法,明显违反了税收等法律法规,就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交易习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再者是认同性。交易习惯应该是交易双方都知晓并认同的。如果一方并不知晓某种做法是所谓的“交易习惯”,那这种做法就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比如在某个地方有特定的交易流程,但外来的交易方并不了解,就不能强行要求其遵循。最后是确定性。交易习惯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能够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某些交易中,对于货物质量的验收标准有明确的行业习惯,如果这个标准模糊不清,就无法作为交易习惯来适用。只有符合这些要素的交易习惯,才能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解决交易中的纠纷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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