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供养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职工死亡供养抚恤金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后,为了保障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种经济补偿。 首先,对于因工死亡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次,对于非因工死亡的情形,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一般来说,会根据职工所在单位的性质、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发放标准和金额。有些地方会按照一定的月数发放,有些则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例如,有的地区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若干元。 供养亲属的范围,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并且,这些亲属需要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同时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 抚恤金的发放期限,对于因工死亡的情况,如果供养亲属具有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如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等,将停止发放抚恤金。而对于非因工死亡,各地政策也会对发放期限有相应规定,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长期发放还是发放一定期限。总之,在遇到职工死亡供养抚恤金的问题时,建议及时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以了解具体的政策和申请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