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雇佣关系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给一个老板干活,但是没签合同,也不太清楚这算不算是雇佣关系。我想了解下,雇佣关系一般有啥鉴定标准呢?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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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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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指的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这是雇主与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定雇佣关系。首先是主体方面,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不像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佣关系主体范围广泛,可能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者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比如一个小型家庭作坊老板雇佣工人干活,老板和工人就构成雇佣关系主体。 其次是劳务性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所提供的劳务通常是相对独立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例如雇主雇佣一个装修工人来家里进行局部装修,装修工人按照自己的技能和方式完成装修工作。 再者是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能是按次、按时或者按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比如雇佣钟点工打扫卫生,按小时支付报酬;雇佣搬运工搬家具,按搬运次数或件数支付报酬。 最后是工作条件提供。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主仅要求受雇人完成工作成果,受雇人通常自己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工具和设备。不过如果工具设备较为特殊、昂贵,也可能由雇主提供。比如雇主雇佣摄影师拍摄活动,摄影师一般自带相机等设备。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一部法律对雇佣关系作出全面规定,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可适用于雇佣关系。其中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雇佣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该条规定约束。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雇佣活动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等问题也有相关规定,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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