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该怎么办?

我和合作方签工程合同的时候,没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现在工程都结束一段时间了,对方也没提返还保证金的事,我想知道在这种没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保证金啥时候能返还给我,有啥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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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当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时,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那么从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那天开始算,满两年承包人就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保证金。要是因为发包人方面的原因,工程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竣工验收,那么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之后开始算,如果此时还没约定返还期限,满两年承包人也能要求返还。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在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保证金的返还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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