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特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特征。 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环境权益。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让我们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环境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护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是对这些规定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我们每个人享受干净环境的权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企业没有按照环保标准处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生生物生存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这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如果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比如,一些小作坊的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偷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物倾倒在荒郊野外;或者某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故意违反环保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这些行为都可能让他们成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污染环境,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污染环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认定标准。这些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总之,污染环境罪的这些特征是相互关联的,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以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和公民的环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