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办房产证加上老婆的名字是否属于变更?
我在第一次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想把老婆的名字加上去,不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房产变更呀?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就怕后续有什么麻烦事儿,所以想问问懂的人,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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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办房产证时加上老婆的名字,从法律角度来看,通常是属于变更登记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变更登记的概念。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记载事项的行为。在房产领域,变更登记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权利人姓名等信息的改变。当第一次办理房产证时就加上老婆的名字,这意味着房屋的权利人发生了变化,从原本可能是一方单独所有,变成了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显然属于登记内容的变更。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其中的变更登记就涵盖了权利人等信息的变动情况。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所以,第一次办房产证加上老婆名字这种对权利人的变更,是需要按照变更登记的程序来办理相关手续的。一般来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等,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会对登记簿和房产证进行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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