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包含哪些内容?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规范包含多方面内容。 首先是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扩大适用范围。并且,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若委托人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其次是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在鉴定时机方面,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知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上述规定。 在伤残等级评定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但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该机构的司法鉴定文书,再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躯体受伤程度与精神损伤程度,对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在委托受理协议书注明相关事项。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不能单独依靠智力检查结果,应结合智力检查时的合作程度以及脑损伤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定。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定伤残等级。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得以出差、有事等为借口推诿、拒绝出庭,也不能由他人代替出庭作证。 相关概念: 评残标准:就是判断伤残程度的准则和依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以此来确定伤残等级。 鉴定时机:是指在什么时间节点进行伤残鉴定最为合适,要考虑损伤的治疗情况以及是否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等因素。 伤残等级:是对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一种划分,从不同等级来反映受伤的严重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