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对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这块不太清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差额计税,差额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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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计税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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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这个概念。简易计税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计税方式,它不涉及复杂的进项税额抵扣,而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而差额计税,就是在计算销售额时,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一定的项目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时,如果有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是可以从总的销售额里把这部分分包款扣除后再计算应纳税额的。 具体来说,适用这种差额计税的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就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是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即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这里的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计算。目前,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比如,一家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万元,那么其销售额就是100 - 20 = 80万元,应纳税额就是80×3% = 2.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来作为扣除分包款的依据,这些凭证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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