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内起诉后撤诉,担保期限该如何计算?


在探讨担保期限内起诉后撤诉,担保期限如何计算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担保期限的概念。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如果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起诉后又撤诉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担保期限的计算通常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起诉又撤诉,且没有其他中断保证期间的法定事由,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不会因为起诉又撤诉而重新计算的,依然按照原来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担保期限继续计算。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起诉又撤诉,同样,如果没有新的中断保证期间的法定事由,保证期间也不会重新计算,而是继续按照原来的担保期限推进。 总之,在担保期限内起诉后撤诉,通常情况下担保期限不会重新计算,还是按照原来约定或者法定的担保期限来确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