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企业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海安企业拆迁补偿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拆迁资产补偿。这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本村村民在本村土地上承包相关土地所衍生出来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拥有的权利;还有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工业用地资质或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都在赔偿范围内,但租赁权由于目前还在债权范围,没有划归物权形式,所以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产价值赔偿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常见工业厂房、仓库,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为参考。设备设施赔偿争议较大,一方面政府拆迁政策是适当赔偿而非充分赔偿,另一方面缺乏专业评估中介机构和企业难以提供详细损失资料,导致评估价值和实际损失差距大。 停产停业赔偿在国内没有统一标准,不同省份差异较大,在海安这属于可协商部分。 搬迁奖励赔偿相对固定,基本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装修附属物是对现有建筑不可挪动的添附,按重置费计算,像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等实践中都纳入此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外,《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也对相关工作的原则、各部门职责等做了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明确了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 相关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